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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Chu Chi Kwong216.05
    2Yip Ho Man165.1
    3Wong King Long137.9
    4Lam Chi Ho132.85
    5Har Cheuk Kin123.75

    RankTpNameScore
    1CHEUNG TSZ WEI194.7
    2Chan Wing Yan176
    3Yao, En-Lin152.4
    4Wu Wai Lam137.35
    5Lam Wing Chit134.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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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第一章 木球的發明歷史
  • 第二章 總 則
  • 第三章 任 務
  • 第四章 會 員
  • 第五章 組 織
  • 第六章 經 費
  • 第七章 附 則
  • 第五章 組 織

    第十條
  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代行其 職權。
    第十一條
    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。
    每一會員,僅限一人有投票權。
    第十二條
   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:
    (一)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    (二)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。
    (三) 選舉執行委員。
    (四) 審議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報告。
    (五) 決定撤消會員資格。
    (六) 決定會費標準。
    (七) 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。
    第十三條
    本會設執行委員七至十一人,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。
    第十四條
    本會設會長一人,主持會務及對外代表本會;置副會長五至七人; 會長、副會長由執行委員互選之。
    第十五條
    執行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主席召集之。
    第十六條
    執行委員會職權如下:
    (一)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。
    (二) 選舉會長、副會長。
    (三) 審定工作計劃及會員大會會務報告。
    (四) 通過會員入會資格。
    (五) 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
    (六) 其他有關事項。
    第十七條
   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及執行委員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    第十八條
    本會設祕書處,並置祕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一至三人,由會長任命之;其下設行政、連絡、活動、訓練組,各置組長一人,副組長一至二人,幹事若干人。
    第十九條
    本會依任務需要得設立財務委員會、技術委員會、法規委員會、 推廣委員會及其它有必要增設之委員會。
     產 品 名 稱 : 第五章 組 織
    $ 未定  
    商品說明
    其他說明
    第十條
  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代行其 職權。
    第十一條
    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。
    每一會員,僅限一人有投票權。
    第十二條
   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:
    (一)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    (二)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。
    (三) 選舉執行委員。
    (四) 審議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報告。
    (五) 決定撤消會員資格。
    (六) 決定會費標準。
    (七) 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。
    第十三條
    本會設執行委員七至十一人,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。
    第十四條
    本會設會長一人,主持會務及對外代表本會;置副會長五至七人; 會長、副會長由執行委員互選之。
    第十五條
    執行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主席召集之。
    第十六條
    執行委員會職權如下:
    (一)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。
    (二) 選舉會長、副會長。
    (三) 審定工作計劃及會員大會會務報告。
    (四) 通過會員入會資格。
    (五) 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
    (六) 其他有關事項。
    第十七條
   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及執行委員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    第十八條
    本會設祕書處,並置祕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一至三人,由會長任命之;其下設行政、連絡、活動、訓練組,各置組長一人,副組長一至二人,幹事若干人。
    第十九條
    本會依任務需要得設立財務委員會、技術委員會、法規委員會、 推廣委員會及其它有必要增設之委員會。
    備註說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