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ank | Tp | Name | Score |
1 | Yip Ho Man | 171.7 | |
2 | Chu Chi Kwong | 143.05 | |
3 | Wong King Long | 129.175 | |
4 | Lo Tsun Julian | 106.125 | |
5 | Har Sheung Chi | 88.75 |
Rank | Tp | Name | Score |
1 | Chan Wing Yee | 145.8 | |
2 | Lam Wing Chit | 132.25 | |
3 | Chan Tsz Ying | 122.8 | |
4 | Wong Nga Chun | 119.475 | |
5 | Wu Wai Lam | 113.375 |
木球是於一九九0年初,由臺灣人翁明輝先生所研創,其動機出於翁明輝先生因孝順而購闢北市士林一塊山坡地種花,讓年邁的父親散步賞花、頤養天年,然經整地發現係梯田後,聯想到利用該地及樹木來研發一種經濟型的運動,好讓更多人走向戶外運動健身,經過近兩年的設計、試打及以美觀的酒瓶雛形,並訂定遊戲規則後,木球運動正式登場。因球具造形新穎美觀,適合男女老少運動,一推出即廣受歡迎,一九九五年即列入部份大專院校的體育課程中,並自一九九五年開始向國外推介。
|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國際木球總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 英文名稱為 INTERNATIONAL WOODBALL FEDERATION簡稱IWbF。 第二條 本會以發展木球運動,促進國際會員單位間合作,致力推展木 球運動為宗旨。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灣臺北。 第四條 本會以英文、中文為官方語言。
|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 (一) 推展木球運動事項。 (二) 建立並鞏固會員間之友誼及合作以利發展全球性之木球運動。 (三) 訂定木球運動規則,並適時指導修改以維護其權威性暨合法性。 (四) 辦理或授權辦理國際性木球賽會。 (五) 辦理國際級木球裁判、教練培訓及登記事項。 (六) 編印有關木球運動書刊及視聽教材。 (七) 木球球具的審定。 (八) 其他有關發展木球運動事項。
|
第六條 世界各國家/地區木球協會均得申請加入為會員,且每一國家/地區僅受理一會員加入。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: (一)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 (二)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 (三) 參加本會(授權)舉辦之各項活動。 (四) 其他應享之權利。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: (一)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 (二) 接受本會所委辦事項。 (三) 依規定繳納會費。 (四) 其他應盡之義務。 第九條 本會會員如有不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者,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會員投 票同意通過,得停止其會員資格。
|
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代行其 職權。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。 每一會員,僅限一人有投票權。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: (一)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。 (二)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。 (三) 選舉執行委員。 (四) 審議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報告。 (五) 決定撤消會員資格。 (六) 決定會費標準。 (七) 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。 第十三條 本會設執行委員七至十一人,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。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,主持會務及對外代表本會;置副會長五至七人; 會長、副會長由執行委員互選之。 第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主席召集之。 第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職權如下: (一)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。 (二) 選舉會長、副會長。 (三) 審定工作計劃及會員大會會務報告。 (四) 通過會員入會資格。 (五) 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 (六) 其他有關事項。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及執行委員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 第十八條 本會設祕書處,並置祕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一至三人,由會長任命之;其下設行政、連絡、活動、訓練組,各置組長一人,副組長一至二人,幹事若干人。 第十九條 本會依任務需要得設立財務委員會、技術委員會、法規委員會、 推廣委員會及其它有必要增設之委員會。
|
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(一)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 (二) 各種捐助及其他收入
|
第二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。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