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木總總會章程 |
第五章 組 織│總會章程 | ||||
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代行其 職權。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。 每一會員,僅限一人有投票權。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: (一)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。 (二)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。 (三) 選舉執行委員。 (四) 審議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報告。 (五) 決定撤消會員資格。 (六) 決定會費標準。 (七) 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。 第十三條 本會設執行委員七至十一人,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。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,主持會務及對外代表本會;置副會長五至七人; 會長、副會長由執行委員互選之。 第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主席召集之。 第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職權如下: (一)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。 (二) 選舉會長、副會長。 (三) 審定工作計劃及會員大會會務報告。 (四) 通過會員入會資格。 (五) 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 (六) 其他有關事項。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及執行委員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 第十八條 本會設祕書處,並置祕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一至三人,由會長任命之;其下設行政、連絡、活動、訓練組,各置組長一人,副組長一至二人,幹事若干人。 第十九條 本會依任務需要得設立財務委員會、技術委員會、法規委員會、 推廣委員會及其它有必要增設之委員會。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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